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356號
TPDV,100,司票,1356,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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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陳慶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開貴施鳳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開貴與發票人全開華之同一性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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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