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96號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謚誠五金、王志宏、高菁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謚誠五金」或「魏玉玲即謚誠 五金材料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