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196號
TPDV,100,司票,1196,20110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謚誠五金、王志宏、高菁妗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謚誠五金」或「魏玉玲即謚誠
  五金材料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