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5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非訟代理人 蔣尚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婷(ENTIN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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