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 請 人 黃鈺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肇敏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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