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1號
TPDV,100,司拍,51,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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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肇敏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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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