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岳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維圖、黃大瑞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具體陳明債權發生的原因事實,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
據、票據等)。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四、補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