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66號
TPDV,100,司司,66,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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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丁惠香即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聲請人丁惠香即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 聲報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 區○○路19之2 號7 樓之3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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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惠香即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