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392號
TPDV,100,司催,392,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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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鍾松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應具公司
  章並列出每筆股票票號含檢查碼、張數及股數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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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