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92號聲 請 人 鍾松英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應具公司 章並列出每筆股票票號含檢查碼、張數及股數等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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