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建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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