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15號
TPDV,100,司促,3815,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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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建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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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