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即反訴原告 金馬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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