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07號
TPDV,100,司促,3707,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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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秋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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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