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
(一) 債務人顏三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U 。債務人至100 年2 月19日止累計219,613
元正未給付,其中189,252 元為消費款;29,794元為
循環利息;56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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