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蔓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零壹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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