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一) 、債務人蕭宇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U 。債務人至100 年2 月18日止累計124,710 元正未
給付,其中109,760 元為消費款;11,254元為循環利息
;3,69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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