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陳昭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軒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叁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