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01號
TPDV,100,司促,3201,201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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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玫瑰欣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弘毅
代 理 人 曹德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銳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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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銳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