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玫瑰欣欣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弘毅代 理 人 曹德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銳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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