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96號
TPDV,100,司促,3196,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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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錦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毅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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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