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
緣相對人高忠賢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 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0166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