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84號
TPDV,100,司促,3084,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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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虹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耀烈
      范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捌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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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