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虹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耀烈
范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捌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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