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82號
TPDV,100,司促,3082,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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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紹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農生
      劉 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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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