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銘傳老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辜惠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銘傳老闆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大小章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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