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57號
TPDV,100,司促,2957,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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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銘傳老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辜惠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銘傳老闆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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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