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蔓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九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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