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70號
TPDV,100,司促,2870,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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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千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安邦
      林保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一)緣債務人高千婷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高安邦
     林保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3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511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
     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千婷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6511 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安邦林保珠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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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