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龔維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錦謙
陳麗雪
周海樹
一、債務人周錦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柒佰貳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麗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捌佰玖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海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捌佰
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