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27號
TPDV,100,司促,2827,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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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龔維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錦謙
      陳麗雪
      周海樹
一、債務人周錦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柒佰貳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麗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捌佰玖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海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捌佰
  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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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