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15號
TPDV,100,司促,2815,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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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尚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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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