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59號
TPDV,100,司促,2759,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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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一) 、債務人梁棋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 年2 月10日止累計903,346 元正
    未給付,其中316,915 元為消費款;583,385 元為循環
    利息;3,04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梁棋芳於89年6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
    ,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2 月10日止累計140,7
    85元正未給付,( 其中49,529元為本金,91,256元為利
    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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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