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啟宇
黃世惠
黃博達
黃林悅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柒仟玖
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玖萬零柒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四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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