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50號)
債務人趙永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79,942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384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79,94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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