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24號
TPDV,100,司促,2524,201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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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堡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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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