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堡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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