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趙本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世陽
林晟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叁仟叁佰柒拾貳萬零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四三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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