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