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23號
TPDV,100,司促,2323,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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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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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