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逸蓁原名徐憶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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