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3號
TPDV,100,司促,1513,2011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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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玉造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麗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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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造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