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海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于海洲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 狀未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計算方式,其所附係于金 印之戶籍謄本,與系爭借據之立據人于海州亦不符,本院於 民國100 年1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正 確請求之金額、利息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對人于海州之最 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0 年2 月8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 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並於100 年2 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仍 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