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67號
TPDV,100,司促,1367,201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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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朝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哈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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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