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0年度,52號
TPDV,100,事聲,52,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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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52號
異 議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異 議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裕諺原名時景源.
代 理 人 尤淳郁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對於民國99
年12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6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 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 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 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 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 理由者,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 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0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 人不同意更生方案,已於本院司法事務官為認可更生方案之 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表示不服而提出異議,經司法事 務官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二、異議意旨略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本件更生方案主要係 明列以33期、三階段(區分第1期、第2期至第32期及第33期 )分期償還,並以總計新臺幣(下同)1,290,926元、償還 總債權額比例之54.65%作為履行條件,惟「附件」方案之「 壹、更生方案內容載明之「…債務人除應自可認定方案裁定 確定之次月起,每期在當期末月10日給付、共清償33期,第 1期至第1期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81,041元,及第2 期至第32期,以每3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35,049元,及第3



3期至第33期以每2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3,366元…」等語 。是依更生方案所示,相對人所提更生方式顯係採季繳方式 ,惟其載明相對人應於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繳納第1期 更生款項181,041元,而無期數限制及幾個月為1期之問題; 又相對人主張每期在當期末月給付,第2期至第32期,以每3 個月為1期云云,惟並未明確載明相對人於繳納第1期款項後 ,其第2期繳款時間點究係第1期款項之隔月,抑或須間個隔 3個月才須繳納第2期款項;另相對人主張其第33期款項,以 每2個月為1期,惟按一般給付法則,第33期為最後1次之繳 款,故須於第32期之隔月給付,無法以2個月為1期,是其給 付方式用語明顯違背經驗法則,無異造成更生方案履行條件 認知之困擾,並造成執行亂象,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本院 准予更正為「…債務人除應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 以3個月為1期,每期在當期末月10日給付,共清償33期,第 1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35,049元,惟第1期須加計181,041 元,及第33期清償23,366元…」,否則伊等債權人未來將不 知如何督促債務人履約,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聲 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 生活,並於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 ,而非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是於 評估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或履行原協商方案是否顯有重大 困難時,並非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與受其扶養者基本生活費 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其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 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益,而本院認為債務人扶養其母親 支出應以臺北市或新北市最低生活標準14,614元或10,792元 計算,然以債務人68年次推算,其母是否確為已不能維持生 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而須由子女扶養?倘其母仍具有相當之 謀生能力,即應積極謀職賺取薪津以維持自身生活,而非仰 賴之債務人扶養。又其母98年全年收入僅8,230元,惟此全 年度收入是否僅為利息收入?況其母若有如家庭代工、臨時 工等無須報稅之工作收入,本院自無法從年度報稅資料查得 其母實際所得,故認為倘債務人未提出其母之非自願性失業 或真有無法謀生之證明,非可謂其無工作收入而有受子女扶 養之權利。退步言,縱其母確須受債務人扶養,亦應以綜合 所得稅之免稅額每月6,834元扣除實際已領受之津貼計算, 方符公平原則,準此,債務人每月含扶養費支出應僅為21,4 48元〔計算式:本身生活支出14,614元(已含租屋費用)+ 母親扶養費6,834元=21,448元〕,而非其所言之26,675元



,亦即其第2期每期可清償金額應可至少為51,906元(每月 清償17,302元),而非僅35,049元(每月清償11,683元)。 是於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疑點尚待釐清前,本院即斷然認可 之,實難謂公允,亦難令人信服,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條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條例第2項規定,有該條項所 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是依上開規定,法 院固得斟酌債務人之資力狀況,於兼顧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 償及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利益衡量下,依照債務人所 提出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及債務人實際生活上是否特殊困 難等情狀,以裁定逕為認可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惟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或該項第2款所指同條例第63 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或不能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 法院不得逕為更生方案之認可。
四、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以其每月平均收 入為37,916元至38,750元,扣除每月支出(包含房租9,000 元、母親扶養費用7,000元、個人消費支出9,635元、勞健保 費1,040元)共計26,675元後,自第1期至第1期,以每1個月 為1期,每期清償181,041元、第2期至第32期,每3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35,049元,第33期至第33期,每2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23,366元,共分33期清償,總清償金額1,290,926 元,清償成數54.65%,而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逕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固 非無據。惟查:
㈠債務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包含膳食費5,000元、交 通費700元、醫療費400元、房租9,000元、扶養母親費用7,0 00元、勞保費545元、健保費495元、日用品費1,105元、水 費150元、電費678元、瓦斯費318元、手機費210元及網路費 1,074元,共計26,675元。然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8年度 臺北縣平均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0,792元,其中已 包含水電費、房租費用、醫療費用等食衣住行之基本開銷, 縱以債務人在新北市新店區租屋每月租金9,000元雖屬較高 ,然尚為合理另予計算,扣除該租金開銷後,計算債務人每 月支出仍高達17,675元,顯然超過前揭平均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甚多。又雖債務人係任職於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惟 其是否有於家中使用網路之必要,非無疑義,是其列舉每月 網路費用1,074元乙節,殊有再加調查之必要。



㈡次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 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 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 7條第1項、第1118條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主張其為獨子, 撫養其母即第三人孫慧君每月須支出7,000元,惟依其全戶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之母為46年3月22日出生, 現年約54歲,雖債務人主張其母患有純高膽固醇血症、本態 性高血壓、睡眠障礙、風濕病及纖維性組織炎、發炎性多發 性關節病變等疾病,無力工作,全賴債務人維持家計云云, 並提出和平醫院連續處方箋為證,惟高膽固醇血症、高血酯 及睡眠障礙可藉飲食及藥物控制,至於風濕病及纖維性組織 炎、發炎性多發性關節病變雖有持續治療之必要,然衡諸債 務人並未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或非自願性失業之證明以實其 說,及其母98年全年尚有8,230元之利息所得收入等情事, 能否謂其母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債務人仍須擔負其 絕對且完全之扶養義務,而將其母生活費用列為其必要之支 出,亦有再予查明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既有上述事項尚待查明之必要,即難認前 揭更生方案係屬公允、適當、可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由本 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法妥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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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