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623號
TPDM,99,附民,623,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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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曾吉水
被   告 張朝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林玉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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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