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91號
TPDM,99,重附民,91,201102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李世鐸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呂允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865號詐欺案件(98年度偵字第128
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65號判決 被告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湯千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