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8年度,2號
TPDM,98,金重訴,2,2011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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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和宗
  選任辯護人 黃宗哲律師
        胡智忠律師
        尤英夫律師
  被   告 賴銘新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魏仰宏律師
        林繼恆律師
  被   告 王福麟
  選任辯護人 游成淵律師
  被   告 蔡長豪
  選任辯護人 蔡柱律師
  被   告 陳正煌
  選任辯護人 林瑞陽律師
        黃廷維律師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林咏文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上開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和宗共同連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賴銘新共同連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王福麟共同連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



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且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林咏文共同連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正煌共同連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蔡長豪共同連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陳和宗為天剛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設在臺北市○○○路○段 九七號三五樓,為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之上櫃公司, 下稱天剛公司)之董事長;黃德榮自民國九十一年初起擔任 天剛公司所屬集團總裁,且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 年二月底兼任天剛公司之總經理(未據起訴);陳原森自九 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天剛公司 之總經理(未據起訴);賴銘新為天剛公司之總管理室副總 經理,負責綜理財務、會計、採購、倉管、法務、人事等業 務(於九十年二月起為天剛公司財務部協理,九十一年升任 為資深協理,九十二年升任為總管理室副總經理);曾賢德 自九十二年間起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擔任天剛公司業務副總 (未據起訴);高建成(後改名為高榕辰)自九十年起至九 十二年五月間止擔任天剛公司業務協理(未據起訴);王福 麟為天剛公司之業務經理(於九十一年初擔任天剛公司業務 經理,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升任業務協理,於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起升任業務副總),負責銷售天剛公司之產品,同時



為天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誠公司)之經理人,陳和 宗、黃德榮陳原森賴銘新曾賢德高建成王福麟均 為天剛公司所為本案行為之負責人;陳正煌為荃揚資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臺北市○○路○段三五號五樓,下稱荃 揚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林克仁寰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在新北市○○區○○路二五八號六樓之六,下稱寰震公司 )之負責人(待緝獲後本院另行審理);林咏文林克仁之 胞妹,亦為寰震公司之財務長,林克仁林咏文均為寰震公 司之商業負責人;蔡長豪則於八十八年間起至九十二年初在 寰震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自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 三月二日止在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弓公司)擔任 業務經理職務,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 日止在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業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職 務,負責銷售前開公司產品,且受林克仁之託擔任境外金華 公司之負責人,屬天弓、精業、金華等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二、自九十一年間起,因寰震公司為籌備上市事宜而有增加財務 報告之業績及資金周轉之需求、天剛公司為增加財務報告之 業績、降低財務報告產品庫存提列呆帳之數額及資金周轉之 需求而陸續有進行循環交易之需求,蔡長豪即居間介紹王福 麟、林克仁洽談循環交易事宜,王福麟並於層報高建成、曾 賢德、黃德榮陳原森同意、經賴銘新指示及陳和宗均知情 且同意進行循環交易之情況下,由寰震公司、天剛公司視實 際需求分別擔任發起廠商以事先安排循環交易流程(包含擇 定貨物、價格、安排循環交易中之各家配合廠商及循環交易 之流動方向),天剛公司、寰震公司及如下所述為從中賺取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差價、或可獲取票據以進行融資、或 可增加業績、或基於人情協助等理由而同意擔任配合廠商之 公司則分別擔任配合廠商,由發起廠商先將其所有之貨物出 售與第一家配合廠商,第一家配合廠商再出售前開貨物與第 二家配合廠商,第二家配合廠商再將前開貨物出售與發起廠 商,並由發起廠商、配合廠商配合相關循環交易流程開立發 票及貨款支票及進行金流、物流之流動,詳細內容如下所示 ,迄至九十四年底,因寰震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倒閉後,寰震 公司即未再擔任發起廠商發動循環交易,寰震、荃揚、天弓 、精業、金華公司亦不再擔任配合廠商參與相關循環交易。 ㈠王福麟賴銘新陳和宗黃德榮陳原森曾賢德、高建 成(黃德榮陳原森曾賢德高建成參與本案時間分別為 其任職天剛公司總經理、業務副總、業務協理期間)均明知 如總表編號一至四、七至九、一四至五三號所示與天剛公司 有關之交易,僅係天剛公司為增加業績、資金周轉需求、降



低提列存貨備抵損失數額、寰震公司為增加業績且發起廠商 將買回循環交易之貨物而非為實際銷貨等目的所進行循環交 易之部分內容,竟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 日(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為天剛公司九十六年度財務報告上 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時間)止,共同基於意圖為天剛公司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時間為九十二年八 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詳如附表四一編號一 至六、八至一四號所示),復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意圖為天剛 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時間為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四日,詳如附表四一編號七號所示),且分別與如 總表編號一至四、七至九、一四至五三號所示參與交易之各 家公司商業負責人(除寰震公司商業負責人林克仁林咏文 、荃揚公司商業負責人陳正煌、天誠公司商業負責人王福麟 、精業、金華公司商業負責人蔡長豪以外之各家公司商業負 責人,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將不實事 項記入寰震公司帳冊、使寰震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 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九十一年至九十六 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發生虛偽記載情事之概括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與天剛公司九十一年度至九十四年度財務 報告有關部分為一概括犯意範圍,犯罪時間自九十一年四月 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天剛公司將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 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時止;與九十五年度財務報告有關部 分為另行起意,犯罪時間自九十五年一月起至九十六年五月 二日天剛公司將九十五年度財務報告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時止;與九十六年度財務報告有關部分為另行起意,犯罪時 間自九十六年一月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天剛公司將九十 六年度財務報告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時止),天剛公司擔 任發起廠商時,即由王福麟排定循環交易流程(包含擇定貨 物、決定價格、安排循環交易中之各家配合廠商及循環交易 之流動方向),寰震公司擔任發起廠商時,即由林克仁、林 咏文排定循環交易流程(包含擇定貨物、決定價格、安排循 環交易中之各家配合廠商及循環交易之流動方向),王福麟 遂依據前開排定循環交易流程之實際需求,按天剛公司內部 流程指示不知情之業務助理人員將相關不實事項填入訂單、 專案額度申請表,經層轉知情之賴銘新黃德榮陳原森批 核後,即由不知情之天剛公司財會人員於如總表編號一、四 、八、九、一四至五三號所示之時間開立記載相關不實事項 之發票及收取配合廠商開立之貨款支票(即於循環交易流程 中,天剛公司擔任賣方時所需開立之發票及所收取之貨款支



票,天剛公司開立發票內容,詳如總表編號一、四、八、九 、一四至五三號所示),且連續於如附表四一所示時間,持 因前開循環交易取得之貨款支票向銀行辦理融資,使銀行承 辦人員誤為真實交易所取得之貨款支票而交付如附表四一所 示貸款(撥款時間、撥款金額及使用何筆循環交易所獲得貨 款支票,詳如附表四一所示),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合計 詐得新臺幣(下同)九千二百二十萬六千零一十三元(現均 已清償完畢),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合計詐得七百六十五 萬元(現均已清償完畢),並如總表編號二、三、七、一四 至五三號所示之時間開立貨款支票交付與各家配合廠商及收 受如配合廠商開立記載不實事項之發票(即於循環交易流程 中,天剛公司擔任買方時所需開立之貨款支票及所收取之發 票,天剛公司收取發票內容,詳如總表編號二、三、七、一 四至五三號所示),寰震公司復將相關循環交易之內容記入 帳冊,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 件、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九十一年至九 十六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發生銷貨收入、銷貨成本 虛增、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低(僅於天剛公司擔任發起廠商 之循環交易時始造成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低之結果)等虛偽 記載之情事,亦使寰震公司九十一年度至九十四年度之財務 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林克仁林咏文均明知如總表編號三至六、九至一二、一六 、二二、三一、三二、三六至三八、四五、四六、五○至五 三號所示與寰震、金華公司有關之交易,僅係寰震公司為增 加業績、資金周轉需求、天剛公司為增加業績、降低提列存 貨備抵損失數額且發起廠商將買回循環交易之貨物而非為實 際銷貨等目的所進行循環交易之部分內容,竟自九十一年四 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為 天剛公司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時間) 止,共同基於意圖為寰震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且分別與如總表編號三至六、九至一二、一六、二二、 三一、三二、三六至三八、四五、四六、五○至五三號所示 參與交易之各家公司商業負責人(除天剛公司商業負責人陳 和宗、賴銘新王福麟、荃揚公司商業負責人陳正煌、天誠 公司商業負責人王福麟、精業、天弓、金華公司商業負責人 蔡長豪以外之各家公司商業負責人,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將不實事項記入寰震公司帳冊、使寰震 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 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 報、公告之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



發生虛偽記載情事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天剛公司擔 任發起廠商時,即由王福麟排定循環交易流程(包含擇定貨 物、價格、安排循環交易中之各家配合廠商及循環交易之流 動方向),寰震公司擔任發起廠商時,即由林克仁林咏文 排定循環交易流程(包含擇定貨物、價格、安排循環交易中 之各家配合廠商及循環交易之流動方向),林克仁林咏文 即依據前開排定循環交易流程之實際需求指示不知情之寰震 公司財會人員於如總表編號三、五、一○、一六、二二、三 一、三二、三六至三八、四五、四六、五○至五三號所示之 時間開立記載相關不實事項之發票及收取配合廠商開立之貨 款支票(即於循環交易流程中,寰震公司擔任賣方時所需開 立之發票及所收取之貨款支票,寰震公司開立發票內容,詳 如總表編號三、五、一○、一六、二二、三一、三二、三六 至三八、四五、四六、五○至五三號所示),且連續於如附 表四二所示時間,持因前開循環交易取得之貨款支票向銀行 辦理融資,使銀行承辦人員誤為真實交易所取得之貨款支票 而交付如附表四二所示貸款(撥款時間、撥款金額及使用何 筆循環交易所獲得貨款支票,詳如附表四二所示),合計詐 得三億七千四百三十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元(尚有餘額九千 八百六十八萬零九百零一元未償還),並指示不知情之寰震 公司、金華公司財會人員於如總表編號四、六、九、一一、 一六、二二、三一、三二、三六至三八、四五、四六、五○ 至五三號、附表六之三編號一至一七號所示之時間開立貨款 支票交付與各家配合廠商及收受如配合廠商開立記載不實事 項之發票(即於循環交易流程中,寰震、金華公司擔任買方 時所需開立之貨款支票及所收取之發票,寰震、金華公司收 取發票內容,詳如總表編號四、六、九、一一、一六、二二 、三一、三二、三六至三八、四五、四六、五○至五三號、 附表六之三編號一至一七號所示),寰震公司復將相關循環 交易之內容記入帳冊,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 告、財務業務文件、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 之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發生銷貨 收入、銷貨成本虛增、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低(僅於天剛公 司擔任發起廠商之循環交易時始造成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低 之結果)等虛偽記載之情事,亦使寰震公司九十一年度至九 十四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陳正煌明知如總表編號一、二、五、六、一二、一三、一九 、二○、三一、三二、三五、四○、四五、四六號所示與荃 揚公司有關之交易,僅係天剛公司為增加業績、降低提列存 貨備抵損失數額、寰震公司為增加業績且發起廠商將買回循



環交易之貨物而非為實際銷貨等目的所進行循環交易之部分 內容,竟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為天剛公司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上傳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時間)止,基於意圖為荃揚公司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分別與如總表編號一、二、五 、六、一二、一三、一九、二○、三一、三二、三五、四○ 、四五、四六號所示參與交易之各家公司商業負責人(除天 剛公司商業負責人陳和宗賴銘新王福麟、寰震公司商業 負責人林克仁林咏文、天誠公司商業負責人王福麟、精業 、天弓、金華公司商業負責人蔡長豪以外之各家公司商業負 責人,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將不實事 項記入寰震公司帳冊、使寰震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 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九十一年至九十四 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發生虛偽記載情事之概括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天剛公司擔任發起廠商時,即由王福麟排 定循環交易流程(包含擇定貨物、價格、安排循環交易中之 各家配合廠商及循環交易之流動方向),寰震公司擔任發起 廠商時,即由林克仁林咏文排定循環交易流程(包含擇定 貨物、價格、安排循環交易中之各家配合廠商及循環交易之 流動方向),陳正煌即依據前開排定循環交易流程之實際需 求指示不知情之荃揚公司財會人員於如總表編號二、六、一 二、一九、二○、三一、三二、三五、四○、四五、四六號 所示之時間開立記載相關不實事項之發票及收取配合廠商開 立之貨款支票(即於循環交易流程中,荃揚公司擔任賣方時 所需開立之發票及所收取之貨款支票,荃揚公司開立發票內 容,詳如總表編號二、六、一二、一九、二○、三一、三二 、三五、四○、四五、四六號所示),且連續於如附表四三 所示時間,持因前開循環交易取得之貨款支票向銀行辦理融 資,使銀行承辦人員誤為真實交易所取得之貨款支票而交付 如附表四三所示貸款(撥款時間、撥款金額及使用何筆循環 交易所獲得貨款支票,詳如附表四三所示),合計詐得一千 四百萬元(現均已清償),並如總表編號一、五、一三、一 九、二○、三一、三二、三五、四○、四五、四六號所示之 時間開立貨款支票交付與各家配合廠商及收受如配合廠商開 立記載不實事項之發票(即於循環交易流程中,荃揚公司擔 任買方時所需開立之貨款支票及所收取之發票,荃揚公司收 取發票內容,詳如總表編號編號一、五、一三、一九、二○ 、三一、三二、三五、四○、四五、四六號所示),寰震公 司復將相關循環交易之內容記入帳冊,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



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申報、公告之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 務文件發生銷貨收入、銷貨成本虛增、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 低(僅於天剛公司擔任發起廠商之循環交易時始造成存貨備 抵損失數額降低之結果)等虛偽記載之情事,亦使寰震公司 九十一年度至九十四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㈣⑴蔡長豪明知天剛公司為增加業績、降低提列存貨備抵損失 數額、寰震公司為增加業績而均有擔任發起廠商進行循環交 易之需求,於九十一年間,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將 不實事項記入寰震公司帳冊、使寰震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 文件、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九十一年至 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發生虛偽記載情事之犯 意,蔡長豪先於九十一年間居間介紹天剛公司王福麟與寰震 公司林克仁洽談進行循環交易事宜以幫助天剛公司、寰震公 司進行如總表編號三、四、一六、二二、三一、三二、三六 至三八、四五、四六、五○至五三號所示之循環交易,天剛 公司、寰震公司即開立相關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寰震 公司即將前開循環交易內容記入帳冊,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 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申報、公告之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 務文件發生銷貨收入、銷貨成本虛增、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 低(僅於天剛公司擔任發起廠商之循環交易時始造成存貨備 抵損失數額降低之結果)等虛偽記載之情事,亦使寰震公司 九十一年度至九十四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㈣⑵蔡長豪於九十二年起至九十四年間先後進入天弓公司、精 業公司任職及擔任金華公司負責人後,復配合相關循環交易 流,於九十二年間起至九十四年間,復承前犯意與天剛公司 商業負責人陳和宗黃德榮陳原森賴銘新王福麟、寰 震公司商業負責人林克仁林咏文、荃揚公司商業負責人陳 正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將不實事項記入寰震公司 帳冊、使寰震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天剛公司依 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天剛公司依證券 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 財務業務文件發生虛偽記載情事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配合相關循環交易流程,使不知情之天弓、精業公司財會 人員連續開立如附表六之二編號一五至二八號、附表六之四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記載不實交易流程之發票(即於循環交 易流程中,天弓、精業公司擔任賣方時所需開立之發票,天 弓、精業公司開立發票內容,詳如附表六之二編號一五至二



八號、附表六之四編號二至一○號所示),並於如附表六之 一編號三三至五八、六三至九七號、附表六之三編號一至一 七號、附表五所示時間使天弓、精業、金華公司配合進行不 實循環交易之採購以收取天剛、寰震、荃揚公司開立之不實 發票(即於循環交易流程中,天弓、精業、金華公司擔任買 方時所收取之發票,天弓、精業、金華公司收受發票內容, 詳如附表六之一編號三三至五八、六三至九三號、附表六之 三編號一至一七號、附表五所示),寰震公司即將前開循環 交易內容記入帳冊,使天剛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告 、財務業務文件、天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 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發生銷貨收 入、銷貨成本虛增、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低(僅於天剛公司 擔任發起廠商之循環交易時始造成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低之 結果)等虛偽記載之情事,亦使寰震公司九十二年度至九十 四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答辯要旨:
㈠被告陳和宗部分:
訊據被告陳和宗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及詐欺等犯行,並辯稱:伊雖為天剛公司之董事長,但天剛 公司於本案發生循環交易期間為總經理制,係由總經理負責 公司之營運,亦由總經理負責批核相關之訂單、專案額度申 請表,伊對於相關循環交易之發生經過均不知情,會計師之 陳述僅為猜測之詞。另琨詰公司徐德堯部分,伊僅介紹徐德 堯談日本代理之事務,並非與本案有關云云。
㈡被告賴銘新部分:
訊據被告賴銘新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及詐欺等犯行,並辯稱:伊僅為單純上班族,於九十年二月 間進入天剛公司任職,與天剛公司董監事及主要股東均不熟 識,並無虛增業績以美化財報之必要,且伊擔任均為後勤單 位部門主管,並無業績、財報數字壓力,天剛公司業績及營 運數字是由銷售、業部門決定,屬總經理、業務部門之職權 ,與伊無關。本案相關循環交易,為王福麟因業績、個人私 利、天誠公司利益所為之私人行為,伊並未指示王福麟進行 循環交易,且王福麟係於檢調單位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搜 索天剛公司且被查扣筆記型電腦後,為求卸責脫罪,乃於九 十六年六月一日向檢調單位陳稱願擔任污點證人以換取緩起 訴及從輕量刑並指控係伊指示進行過水交易,況王福麟係業



務部門之人員,並非伊轄下人員,伊並無指示王福麟之權限 。另天剛公司財務調度係由范文奇財務經理負責,伊為范文 奇的長官,而天剛公司於九十一年到九十六年間並無資金周 轉之困難。此外,伊轄下有七個單位,相關公文原則上均需 伊簽核及轉呈,每日要簽核之公文高達一百至二百份,相關 專案額度申請單只是整疊文件之一、二份,伊不會特別注意 相關記載。再王福麟於偵查及審理中之陳述,部分核與事實 不符,部分前後矛盾,不足採為伊不利之認定云云。 ㈢被告王福麟部分:
訊據被告王福麟固坦承有前開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之犯行, 惟辯稱:應依證券交易法一百七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云云。
㈣被告林咏文部分:
訊據被告林咏文固坦承大部分犯行,惟辯稱:伊對於天剛公 司進行循環交易之目的並不清楚,寰震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 司,應無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另就如附表四二編號 七一、七六號所示部分,均係以天剛公司支票作為擔保,應 已到期清償。又伊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前往調查局接受 詢問時,業已自首為本案犯行,應依法減輕其刑云云。 ㈤被告陳正煌部分:
訊據被告陳正煌固坦承大部分犯行,惟辯稱:伊僅為天剛公 司過水交易流程中之一環,伊只知道下手應交付與何人,主 觀上並不知悉天剛公司擔任發起廠商時最終將買回貨物云云 。
㈥被告蔡長豪部分:
訊據被告蔡長豪固坦承大部分犯行,惟辯稱:伊並非上市、 上櫃公司之負責人或發行人,顯不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一條之身分云云。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王福麟林咏文陳正煌蔡長豪部分: 被告王福麟林咏文陳正煌蔡長豪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 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 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 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 均得作為證據。
㈡被告陳和宗賴銘新部分:
⑴證人徐德堯於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接受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 述有證據能力:
本案證人徐德堯於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接受調查局詢問時陳稱 :如附表一八所示之交易,剛開始是天剛公司董事長陳和宗



找伊去天剛公司,伊到天剛公司後,即由天剛公司總經理陳 原森與伊接洽,伊有問陳原森該等交易之風險,陳原森表示 沒有風險,之後伊就交由鄧仁和去處理等語(見本院調查卷 一第四三頁、第四四頁);惟證人徐德堯於本院審理中卻改 稱:「答:是何人通知我去天剛,我忘記了,我到天剛以後 見到陳原森陳原森說有IBM軟體,他們本身也代理IB M軟體材料,請我們幫忙作一些買賣,我就把這個訊息傳給 我的手下,由電子事業處那邊去處理。‧‧‧(檢察官問: 你在調查局說剛開始天剛公司的董事長陳和宗為了上開交易 找我到天剛公司,與你今日所述不符,有何意見?)答:我 在調查局有無說謊我忘記了。(審判長問:你在調查局所言 是否實在?)答:調查局在問的時候,這裡扯哪裡拉。(審 判長問:你在調查局所言是否真實?)答:筆錄上面是這樣 寫,至於我當時是否這樣說我沒有印象。(檢察官問:是否 一開始是陳和宗找你去天剛公司談的?)答:陳和宗找我去 談,是否是談這個交易,因為當時我跟陳和宗有在談代理的 事情,並不是為了上述交易。(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沒 有辦法確定當初這筆交易是否是陳和宗找你去談?)答:是 。‧‧‧(受命法官問:本院當庭勘驗你在調查局錄音錄影 光碟之勘驗筆錄中,有提及你說是陳和宗找你去公司,後來 是陳原森跟你談,是否如此?)答:時間太久,我沒有印象 。(受命法官問:本院當庭勘驗你在調查局錄音錄影光碟之 勘驗筆錄中,你在調查局說是陳和宗在電話中找你去天剛公 司說有事要談,陳原森出面說因為資金周轉需要琨詰的票, 你問他有無風險,說風險是資金償還貨款的風險,與你今日 所述不同,有何意見?)答:時間很久了。(審判長問:當 時在調查局所言是否實在?)答:調查局問問題時,都這裡 套來套去,有時候只回答其中部分,就把前面也寫進去,所 以與事實有些距離。」(見本院卷四第二○七頁背面、第二 ○九頁、第二一三頁背面、第二一四頁),證人徐德堯復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詢問陳原森有無風險,問的是有無物品 瑕疵的風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二三六頁),而經本院當庭 勘驗前開證人接受調查局詢問時之錄音光碟,當庭勘驗部分 之詢問過程均有隨詢問內容敲打鍵盤製作筆錄之聲音,其中 第二片光碟部分,尚有筆錄製作人按證人要求更動筆錄內容 繕打鍵盤之聲音,並無資料顯示證人徐德堯有心神狀態疲勞 或不適之狀況,另調查員(下稱簡稱「調」)與證人徐德堯 (以下簡稱「徐」)相關對話內容如下:「調:我先,其實 ,我知道你很想講,你有,你有心理上的壓力,(徐:嗯) ,你有確實有心理上的壓力,但是我是跟你講,坦然面對會



比較好,坦然面對會比較好,因為這個東西,接頭,跟你接 頭的,跟你接頭的,事實上你也不想這樣做,只是要幫天剛 的忙,你認識老闆,認識陳和宗嘛,對不對?那他們確實也 有這樣的一個需求,所以他找到你,你們剛好也是上櫃公司 ,票銀行比較喜歡啦,雖然公司經營不是很理想,但是畢竟 也是上櫃公司啦,銀行需要這個票嘛,不是,天剛需要這個 票,銀行也相信,所以才有這樣的一個交易,每一筆資金都 有,都有,只是扣掉這個百分之二,有的扣百分之三,有的 是百分之一,沒有錯,那就是說他把這個再轉回去,那貨最 後還是會轉回去(徐:對),我們現在只是想問,把這個答 案補出來,是不是陳和宗跟你講的?是不是陳和宗跟你講的 ?徐:不是陳和宗,是陳原森。調:陳原森陳原森跟你說 的?調:他有一開始就跟你講說是一個過水的交易(調:就 是),然後你就可以賺百分之二(調:他需要你),他有這 樣跟你講嗎?調:陳原森有跟你講他們公司需要資金週轉, 所以需要這種交易的票(調:安排這樣的交易),對不對? 庫存的壓力,是不是?徐:你查的到。調:我講的有沒有錯 ?沒有錯,因為我們都查證過了,陳原森也來了,陳原森的 筆錄我還可以拿來給你看,但是他沒有提到你們琨詰這一段 ,這必須,我必須要真實,所以這樣做一個交易,第三家公 司也是他們安排好的(徐:嗯),也是他們安排好的,對不 對?徐:這我不清楚,就是這一點我也不清楚,可是這一點 我就不清楚。調:所謂的你們買的IBM這些東西事實上買 方他都幫你安排好了。徐:這一點我不清楚,因為後來我把 ,真的我把這個案子丟給我們的鄧顧問(調:那我前面講的 ),那前面這個引,這個我就剛剛講的是說,前面的引線是 我引的。調:不是,前面引線你是找陳原森還是陳和宗?徐 :嗯,陳和宗有叫我去他公司,那後來陳原森跟我談的。調 :陳和宗叫,就是為了這件事嗎?徐:應當是。調:應當, 不要應當是。調:所以這個是找你去?徐:對。調:陳和宗 找你去天剛?徐:對。調:到三十五樓?徐:嗯。調:然後 陳原森出來跟你談這個事情,怎麼談?怎麼談?徐:談。調 :只有一年而已啊(徐:是啊),時間不久嘛(徐:對啊) ,對不對?這時間不久嘛,嗯。徐:他是說可以讓我賺百分 之二。調:嗯,有這筆交易可以讓你賺百分之二?徐:對。 調:然後呢,只是想借你們的票,對不對?還有庫存的壓力 ,有沒有講到庫存的壓力?徐:庫存壓力倒沒講。調:嗯, 他講了什麼?徐:就是說如果可以的話。調:嗯。徐:因為 我們的票賣給他(調:嗯),賣給他的話,他也可以融資啦 。‧‧‧徐:沒有,就是說安全性,我是,那時候就是說。



調:你們不怕違法嗎?商業會計法上面,證券交易法上面都 規定的那麼清楚。徐:是,我就是說,把這個案子pass給我 的們鄧顧問嘛,鄧顧問去整個在安全性各方面評估,但是只 是事後有想到說,這所謂假交易的風險評估。調:他講的‧ ‧‧嗯。徐:所以這個部分我當然,就是說,他們說反正在 財務上沒有問題,在風險上沒問題,他們是這樣跟我評估的 啊,他說沒有問題,我說沒有問題就做啦。調:鄧顧問跟你 講沒有問題啊?徐:對啊。調:那陳原森勒?徐:他倒沒有 提這個啊,所以這個我說這。調:陳和宗找你去,然後陳原 森出面,對不對?徐:嗯。調:陳原森出面,那陳和宗在電 話裡面有跟你講嗎?陳和宗?徐:嗯,沒有。調:就叫你來 ,說有事情找你?徐:對,找我商量,找我商量。調:那然 後陳原森陳原森就把這些這個事情就跟你講,就是說他們 公司因為需要資金週轉,需要琨詰的票嘛,是不是這樣?徐 :對,應該是。調:需要琨詰的票,所以資金的部分也不需 要擔心,他有沒有講到?他一定會跟你講吧。徐:對,這個 部分肯定要沒有風險才可以啊。調:你有跟他講有沒有風, 你有問他是不是?徐:對,我說這個要沒風險才可以啊,不 然我跟你買了,你後面錢沒給我,我要怎麼去付這個。調: 對啊,那所以他說資金的部分,他們會負責。徐:應當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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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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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