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95號
TPDM,100,聲,495,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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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應宗
被   告 許義煌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應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周應宗因被告許義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 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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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