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39號
TCDV,99,重訴,339,201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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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陳月梅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康朝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6,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就該項聲明 之利息減縮為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時就附表編號9至13部分,依票據關係及合作契約 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如附表編號9至13所示金額,嗣於 本院審理時就附表編號9至13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依合作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且不再援引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是 原告就附表編號9至13部分所為對法律關係之更正而為敘明 ,並此部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之規定 ,原告此部分訴之變更,應予准許,併予敘明。三、本件被告康朝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為臺中市○○路康齡牙醫診所負責人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原告,詎原告於屆期後陸續提示 上開支票,皆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迄未受償 分文,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證。㈡附表編號1至8所示支票 ,係被告以急需金錢周轉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並簽發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以為借據之代用及擔保借款之清償, 並有存摺明細可證,是原告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擇一有理由為原告勝訴判決。㈢附表編號9至13所示 支票,則係被告邀約原告投資,兩造於98年10月11日簽立合 作協議書,由原告提供資金予被告與訴外人以色列人工牙根 廠商簽約購貨,依合作協議書第3條及第4條之約定,被告簽 發交付支票10紙交予原告,作為償付原告出資額與報酬之擔 保,且被告應按時履行,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 原告得一次交付提示兌現,準此,原告本於履行合作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為被告一次給付全部金額之判決。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6,100,000元,及自10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表編號1至8所示部分: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 133條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支票共3紙,且被告均未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支票共8紙及退票理由 單為證,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被告既為附表編號1至8 所示支票之發票人,且起訴狀繕本領取通知已於99年9月27 日公示送達張貼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於同年10月1日張貼於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日刊登於新聞紙海 外版,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及英文中 國郵報各1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前段之規定, 對於外國為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60日即 99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被告之效力,則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至3所示票款、合計4,150,000 元,及自10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應屬有據。
㈡附表編號9至13部分:
⑴查本件原告主張附表編號9至13所示金額,係被告邀約原告 投資,兩造訂立合作協議書,由原告提供資金3,000,000元 ,被告則簽發附表編號9至13所示支票作為償還資金及給付



報酬之擔保,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惟被 告未依約定給付附表編號9至13所示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合作協議書1份、支票10張、退票理由單(附表編號4-8所 示支票)5張、新光銀行代收款項記錄簿及在卷足稽,又依 系爭合作協議書第一條並載明:「甲方(即原告)出資叁佰 萬元整交由乙方收訖‧‧‧」等語,堪認原告主張已依合作 協議書交付3,000,000元予被告,且被告並未依約履行給付 報酬等情為真正。
⑵又參諸系爭合作協議書第四條約定:「乙方(即被告)應依 第三條所列按時履行,如有一期未能履行,視同全部到期, ‧‧‧」等語,且本件被告所交付原告用以擔保依系爭合作 協議書約定應給付原告出資額及報酬之支票(及附表編號 4-8所示支票)共5張,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有 前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確有未依系爭合 作協議書按期給付原告出資額及報酬,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第 4 條約定,自應認被告給付之期限利益因未依約履行而全部 到期甚明。是原告主張依系爭合作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附表 編號9至13所示之金額,及自1000年2月8日起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係基於被告直接簽發交付方式取得附 表編號1至8所示支票,依法自得對被告行使票據權利,及依 合作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給付附表編號9至13 所示金額,均為可採。從而上訴人各本於票據及系爭合作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合計6,100,000元 及自10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 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第78條、第390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俞塋




附表:
┌──┬─────┬───┬──────┬────┬─────┬──────┐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人│發票日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提示日 │
│ │ │ │ │ │(新臺幣)│ │
├──┼─────┼───┼──────┼────┼─────┼──────┤
│1 │AD0000000 │康朝星│98年11月30日│陽信銀行│650,000 │98年11月30日│
│ │ │ │ │光華分行│ │ │
├──┼─────┼───┼──────┼────┼─────┼──────┤
│2 │AD0000000 │康朝星│98年12月9日 │同上 │500,000 │98年12月9日 │
├──┼─────┼───┼──────┼────┼─────┼──────┤
│3 │ZH0000000 │康朝星│98年12月15日│合作金庫│450,000 │98年12月15日│
│ │ │ │ │銀行朝馬│ │ │
│ │ │ │ │分行 │ │ │
├──┼─────┼───┼──────┼────┼─────┼──────┤
│4 │ZH0000000 │康朝星│99年1月11日 │同上 │510,000 │99年1月11日 │
├──┼─────┼───┼──────┼────┼─────┼──────┤
│5 │ZH0000000 │康朝星│99年4月10日 │同上 │510,000 │99年8月5日 │
├──┼─────┼───┼──────┼────┼─────┼──────┤
│6 │ZH0000000 │康朝星│99年7月10日 │同上 │510,000 │99年8月5日 │
├──┼─────┼───┼──────┼────┼─────┼──────┤
│7 │ZH0000000 │康朝星│99年10月10日│同上 │510,000 │99年10月11日│
├──┼─────┼───┼──────┼────┼─────┼──────┤
│8 │ZH0000000 │康朝星│100年1月11日│同上 │510,000 │100年1月10日│
├──┼─────┼───┼──────┼────┼─────┼──────┤
│9 │ZH0000000 │康朝星│100年4月10日│同上 │510,000 │尚未屆期 │
├──┼─────┼───┼──────┼────┼─────┼──────┤
│10 │ZH0000000 │康朝星│100年7月10日│同上 │360,000 │尚未屆期 │
├──┼─────┼───┼──────┼────┼─────┼──────┤
│11 │ZH0000000 │康朝星│100年10月10 │同上 │360,000 │尚未屆期 │
│ │ │ │日 │ │ │ │
├──┼─────┼───┼──────┼────┼─────┼──────┤
│12 │ZH0000000 │康朝星│101年1月10日│同上 │360,000 │尚未屆期 │
├──┼─────┼───┼──────┼────┼─────┼──────┤
│13 │ZH0000000 │康朝星│101年4月10日│同上 │360,000 │尚未屆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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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