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0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文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柏
被 告 孫淑梅
被 告 張德成
追加被告 張珈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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