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8號
TCDV,100,除,78,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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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台灣天力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伶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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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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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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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承實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99年9月30日 │760,443元 │CA0000000 │ │
│ │司 賴俊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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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天力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