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旭柏
被 告 加倍潔環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上彥
廖正滄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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