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林素美
原告請求被告全豐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保璽實業有限公司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4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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