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54號
TCDV,100,補,254,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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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林素美
原告請求被告全豐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保璽實業有限公司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4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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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豐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保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