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張卉蓁即奕誠工程行
被 告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3,072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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