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志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137,56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65,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4,7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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