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佳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裕、林威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0,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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