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葉文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財銘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